REACH法規第15批SVHC候選物質正式公布
2016年6月20日,歐洲化學品管理局(ECHA)正式公布REACH法規第15批SVHC候選物質,最終決定將1種物質(苯并(a)芘)納入清單。此前評議的4種物質中的另外三種(3E)-1,7,7-三甲基-3-[(4-甲基苯基)亞甲基]雙環[2.2.1]庚烷-2-酮(3-(4-甲基苯亞甲基)樟腦),1,7,7-三甲基-3-(苯亞甲基)雙環[2,2,1]庚-2-酮(3-亞芐基樟腦)和鄰苯二甲酸二環己酯(DCHP)均未被列入SVHC候選清單。至此,SVHC候選清單共包括15批169種物質。第15批SVHC候選物質
序號 物質名稱 EC號 CAS號
SVHC屬性
用途
1 苯并(a)芘 (BaP)200-028-550-32-8
致癌性(條款57a);
致突變性(條款57b);
生殖毒性(條款57c);持久性、生物累積性和毒性(條款57d);
強持久性、強生物累積性(條款57e)
非有意添加,一般為生產過程中的副產物或雜質存在
169種SVHC物質清單請見:
http://echa.europa.eu/candidate-list-table
苯并(a)芘其他管控要求介紹
物質名稱法規名稱
管控要求介紹
苯并(a)芘
?。˙aP)REACH法規附件XVII
1.填充油、輪胎或輪胎零件中的含量≤1 mg/Kg;
2.能長期或短期重復直接接觸人體皮膚或口腔的塑料或橡膠部件中的含量≤1 mg/Kg;
3.玩具,包括兒童運動器材和兒童用品≤0.5mg/Kg。
德國GS認證
1.可放入口中的材料,和皮膚長期接觸或和皮膚短期重復接觸的玩具材料≤0.2mg/Kg;
2.和皮膚短期接觸的玩具和皮膚長期接觸或和皮膚短期重復接觸的非玩具材料≤0.5mg/Kg;
3.其他和皮膚短期接觸的材料≤1 mg/Kg。
企業責任
如果以下兩個條件同時滿足,物品制造商和出口商需在這種物質納入清單起六個月內向ECHA通報:
i.物質在物品中的含量超過1噸/年/制造商或出口商
ii.物質在物品中的重量百分比濃度大于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