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動態ECHA發布物品中物質指南3.0
與之前的版本相比,本次發布的3.0版主要有以下變化:
刪除了之前指南中SVHC濃度計算在整個產品中的說法,多次提到與歐洲法院判決保持一致;
本版指南是根據歐洲法院判決進行的臨時性更新,未能體現更加詳細的案例,只指明將在下一版給出,類似復雜產品還需關注下一版指南中的實際案例;
本版指南不經過公眾咨詢直接生效,但是下一版指南仍需經過完整的公眾咨詢程序,計劃在2016年發布。
c2015年9月10日,歐洲法院(ECJ)就REACH法規下高關注度物質(SVHC)含量判斷問題作出判決,規定高關注度物質(SVHC)含量的計算應該基于零部件而非整個產品?;诖?,混合測試的結果不能被用于物品SVHC含量的判斷,混合測試方式在這一判決推出后將不再被認可。
在判決中,歐洲法院首先就“物品(article)”的定義做了說明,物品指的是生產過程中給予了特殊的形狀、表面或設計的物體,很大程度上決定于其功能而不是化學組成。因此“當一個物品被組裝成更復雜的物品時,它便不再是一個物品”缺乏理論依據,在這種情況下,歐洲法院判定SVHC的含量計算依據最終進口產品含量進行計算不合理。
本次判決有以下兩個結論:
基于REACH法規Article7(2),生產商生產的任一物品,以及進口商進口產品的任一組成物品,需判定是否含有某種質量分數超過0.1%的SVHC物質。
基于REACH法規Article33,供應商提供的產品的任一組成物品,如含有某種質量分數超過0.1%的SVHC物質,需要依據要求向下游收貨方和消費者進行信息傳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