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電器有害物質六種法制限制與管控
跟隨科技的發展,電子電器產品有害物質在生活環境中不斷的擴展以及健康危險問題被媒體關注,為了限制其中特定有害物質的使用,歐盟率先頒布并實施RoHS指令。其后在美國、中國、韓國、日本的RoHS指令也想繼頒不出臺,相關環保法律的嚴格和不斷完善電子電器有害物質測試,給電子電器產品制造商、經銷商帶來了巨大的挑戰。
歐盟RoHS
1、 2006年7月正式實施歐盟ROHS指令2003/95/EC,歐盟成員國市場上電子電器產品限制使用有毒害物質
2、 2011年7月1日歐盟在其他官方公報上發布RoHS修訂指令2011/65/EU(俗稱RoHS 2.0),自發布之后第20日生效
3、 2015年6月4日,歐盟發布RoHS2.0修訂指令(EU)2015/863,正式將DEHP、DBP、BBP、DIBP列入附錄II限制物質清單,至此附錄II共有十項強制電子電器產品有害物質管控物質。
中國RoHS
1、2007年3月1日正式生效,中國RoHS認證又稱國推RoHS認證
2、對電子電器產品中六種有害物質的控制采用目錄管理的方式,中國RoHS推進了禁止和限制使用
- 鉛 (Pb) 0.1%千分之一1000ppm
- 汞 (Hg) 0.1% 1000ppm
- 鎘 (Cd) 0.01% 100ppm
- 六價鉻 (Cr VI) 0.1% 1000ppm
- 多溴聯苯 (PBBs) 0.1% 1000ppm
- 多溴聯苯醚 (PBDEs) 0.1% 1000ppm
美國RoHS
1、2009年5月14日提出,對電器設備使用的某些有害物質實施聯邦統一管控法律
2、要求2010年7月1日以后生產的電子電器產品中不得含有六種有毒有害物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