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法規CPSC發布規零部件和重金屬含量測試法案
作者:宇冠檢測 發布時間:2016-04-07 閱讀: 來源:玩具檢測:http://www.horsepowergaming.com/wjjc/
2016年4月7日,美國消費品安全委員會(CPSC)于近期宣布一項最終規則提議,最新法規CPSC發布規零部件和重金屬含量測試法案,明確何時可使用零部件測試,何種紡織產品被判定其鉛含量不得超過100ppm。如果在11月16日之前未收到嚴重的負面評價,則該規則將于2015年12月14日開始實施。2015年10月14日,美國CPSC于《聯邦公報》上公布一則修訂,闡明2項現有規則:
· 何種紡織品被判定其含鉛量不得超過100ppm(16 CFR 1500.91(d)(7))
· 何時可使用零部件測試(16 CFR part 1109)
2009年8月,CPSC發布16 CFR 1500.91a規則,最新法規CPSC發布規零部件和重金屬含量測試法案,該規則宣布,只要某種材料未經過處理或未與其他材料摻雜或未經過有可能帶入鉛的處理,該材料不得超過2008年實施的《消費品安全改進法案》(CPSIA)101(a)部分中的基材鉛含量限制。在CFR 1500.91(d) (7)中第16部分,包含【各種纖維】的紡織品(不含后處理應用,包括絲印、轉印、貼花或其它印花處理)均可免除鉛測試。委員會此次在豁免中加入了染色紡織品。
至公布之日起,CPSC已發現句子"或其它印花處理"可能會被誤解為應用過程如印花,是此次豁免鉛測試的一個決定性因素。委員會已修訂了該條款,澄清染色紡織品,無論采取何種技術來生產該材料,無論以何種技術進行染色,都不需要進行涂料和基材的鉛測試。
2011年11月,CPSC發布了16 CFR 1109,確定了對兒童產品零部件測試的使用要求,以提供符合性證明(CoC)。CPSC指出,因為在該規則文本中提到的例子,該規則有可能會被誤解為,已舉例子中未明確指出的產品和要求,也就是涂料、兒童產品中的鉛含量和兒童玩具以及兒童用品的鄰苯二甲酸鹽含量,不需要進行零部件測試。
16 CFR 1109 B部分中未明確指出的一個可接受零部件測試的例子為,玩具安全標準:ASTMF963中要求的涂料測試之外,玩具基材的可溶性重金屬測試。
該說明解釋了生產商允許對B部分中描述的特定環境(涂料、兒童產品的鉛含量和兒童玩具以及兒童用品的鄰苯二甲酸鹽含量)和C部分(復合測試)之外的情況下使用零部件測試。
16 CFR 1109的此次修訂如下:
· 1109.1(c)部分已做修改,明確B部分適用于B部分中明確指出的產品和要求,并非限制對化學成分進行零部件測試。
· 1109.5(a)部分已做修改,明確B部分以及C部分的要求只有在適用于B部分和C部分中明確的情況之下時方做此要求。
· 1109.11(a)部分修改為玩具安全標準的最新版本:ASTM F963-2011。
· 1109.13部分已做修改,添加了就不可接觸的零部件部分(16 CFR 1199)對委員會指導意見的引用。
提出的直接最終規則,如果在11月13日之前未收到負面評論,則將于2015年12月14日開始生效。主要明確部分總結見
最新法規表1

受強制標準ASTM F963-11,即《玩具安全標準:消費者安全規范》約束的玩具,必須交由美國消費品安全委員會認可的第三方合格評定機構檢測,證明符合所有適用的消安會規定,生產商方可發出兒童產品證書,讓產品進入市場。這項標準規定,假如玩具的表面涂料及可接觸到的底層涂料,有機會被兒童吸吮、放進口中或者吞入,便須符合8種重金屬元素的可溶性限制,分別是銻、砷、鋇、鎘、鉻、鉛、汞及硒。
先前,美國消費品安全委員會裁定,某些物料并無超出鉛含量限制,因此如果在兒童用品中使用,亦毋須進行第三方檢測。至于其余7種重金屬,消安會裁定未經處理的樹干木不含超出可溶性上限的重金屬元素。
美國消費品安全委員會表示,受ASTM F963-11標準規管的玩具仍然須符合標準內的重金屬含量上限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