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紐約州批準修訂兒童產品中有毒化學物質的申報規則
美國紐約州州長已將法案S7505B/A9505B 簽署為法律,修訂兒童產品中使用有毒化學物質的申報規則和禁止銷售含有某些化學物質的兒童產品(S501B/A6296A)。以下是已包含修訂內容的申報要求摘要:所列化學物質及申報要求
環境保護部應在2022年3月1日前在其網站上公布“關注化學物質”清單。
如下物質被指定“高度優先化學物質”:
化學物質名稱 | CAS 號 |
三(1,3-二氯-2-丙基)磷酸酯 | 13674-87-8 |
苯 | 71-43-2 |
汞和汞化合物,包括甲基汞 | 7439-97-6 |
石棉 | 1332-21-4 |
砷和砷化合物 三氧化二砷 二甲基砷 |
7440-38-2 1327-53-3 75-60-5 |
鎘(玩具涂層除外) | 7440-43-9 |
有機鹵素阻燃劑(軟墊床上用品或家具中) | - |
在關注化學物質或高度優先化學物質被列入清單后12個月內,凡在州內提供銷售或分銷的兒童產品含有關注化學物質或高度優先化學物質的制造商,均應按等于或者高于實際定量限或者痕量污染物的替代閾值向環境保護部申報此種化學物質的使用情況。
兒童產品中所列化學物質的申報至少應包含下列信息:
- a) 兒童產品ID信息
- b) 兒童產品中所含的高度優先化學物質和關注化學物質
- c) 化學物質的預定用途
如果符合特定標準,制造商可申請免除全部或部分申報要求。
含有高度優先化學物質的兒童產品制造商應以部門規定的形式通知在州內提供銷售或分銷該產品的人該化學物質的存在,并向其提供有關此化學物質毒性的信息。
環境保護部應通過其網站向消費者通報由制造商申報的含有關注化學物質和高度優先化學物質的兒童產品。
禁止銷售
從2023年1月1日起,任何人不得分銷、銷售或提供銷售含有下列故意添加的高度優先化學物質的兒童產品:
- a) 三(1,3-二氯-2-丙基)磷酸酯
- b) 苯
- c) 石棉
上述銷售禁令不適用于:
- a) 完全基于其封閉的電池或電子組件的兒童產品;
- b) 聯邦法規優先于州對兒童產品的法規管控;
- c) 化學物質以痕量污染物形式存在;
- d) 在合理,可預見和濫用使用過程中不會與兒童的皮膚或嘴巴直接接觸的兒童產品中的不可接觸部件。
注:
“兒童產品”是指主要設計、制造或銷售供12歲及以下兒童使用的消費品,如嬰兒產品,玩具,汽車座椅,學習用品,個人護理產品,制造商設計或意圖幫助兒童吸吮或出牙、幫助兒童睡眠、放松或喂養的產品,兒童新奇產品,兒童珠寶,兒童床上用品、家具、陳設和服裝。“兒童產品”不包括:
- a) 電池
- b) 消費電子產品及其部件,包括但不限于個人電腦、音像設備、計算器、無線電話、游戲機,可以連接到視頻屏幕并在超過24 V的額定電壓下運行的視頻玩具、用于訪問交互式軟件及其相關外圍設備的裝有視頻屏幕的手持設備、兒童電子產品的配件和外圍設備(包括插頭、鍵盤和耳機、用于休閑娛樂的交互式軟件(如計算機游戲及其存儲介質(如光盤))
- c) 運動設備包括自行車和三輪車、滑雪板、雪橇、溜冰鞋以及狩獵和捕魚設備或其部件
- d) 科學套裝包括化學裝置和模型火箭
- e) 玩具引擎和帶有金屬尖端的飛鏢套裝
- f) 機動車輛或其部件,船舶或其組件,全地形車輛或其組件或非公路摩托車或其組件
該法律不適用于:
- a) 在二手商店、庭院舊貨市場、互聯網或用于慈善捐贈的免費銷售或分銷的用過的(二手的)兒童產品
- b) 用于加工或用于工業或制造的高度優先化學物質,包括用于工業或制造過程的化學品,但不包括在最終產品中的
- c) 僅作為燃燒副產物或存在于燃燒燃料中的高度優先化學物質
- d) 由雇傭5人或5人以下并獨立擁有和經營的制造商生產的兒童產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