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環辦函《環境標志產品技術要求》標準
2015年12月16日,環境保護部辦公廳發布環辦函[2015]2127號文件,對紡織產品等四類產品的環境標志產品技術要求標準征求公眾意見,公眾咨詢期截止至2016年1月26日。《環境標志產品技術要求 紡織產品》如獲通過,將代替HJ/T 307-2006《環境標志產品技術要求 生態紡織品》、HJ/T 309-2006《環境標志產品技術要求 毛紡織品》。
在HJ/T 307-2006的基礎上,《環境標志產品技術要求 紡織產品》主要作出以下修訂:
1、標準題目由“生態紡織品”調整為“紡織產品”,適用范圍調整為“適用于各類紡織產品”;
2、將生態紡織品、毛紡織品標準合并為紡織產品;
3、將原有指標染料、阻燃整理劑調整到生產過程中的限制,并增加了限制種類;
4、增加了對生產過程中表面活性劑、石棉的限制和產品包裝材料的要求;
5、調整了甲醛的限值要求;
6、增加了紡織產品中總鉛、總鎘含量,多環芳烴,全氟化合物,殘余表面活性劑、富馬酸二甲酯的限量要求;
7、增加了含氯苯酚、氯化苯和氯化甲苯、鄰苯二甲酸酯、殺蟲劑、有機錫化合物的限制種類;
8、調整了原有指標的檢驗方法,增加了新增指標的檢驗方法。
環境標志是一種標在產品或其包裝上的標簽,是產品的“證明性商標”,它表明該產品不僅質量合格,而且在生產、使用和處理處置過程中符合特定的環境保護要求,與同類產品相比,具有低毒少害、節約資源等環境優勢,更有利于引導消費者購買、使用有益于環境的產品。